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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设个窟窿桥——驳某律师挺郭法律意见
2007-03-19 14:57:21.0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通过司法考试得了律师资格当了律师的也是吃瓜子磕出臭虫-嘛人都有。自大“3•15”晚会上曝光了藏秘排油的虚假欺骗之后,由于其代言人郭德刚的野蛮态度,引起人民群众的义愤。在众多的批评之声中,也有一些挺郭的声音。这些支持之音大都没有什么分量。不过是重复郭德刚声明的内容,替他叫几声“屈”而已。其中,也有个别挺能蒙人的。比如这位自称是律师的先生,就发表了《挺德纲-律师关于cctv315晚会的法律意见》。
(一)此人开篇就说,“术语多了大家不容易弄明白,比较口语化,请大家谅解!”哇哈!好大口气。也太低估众多博客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了。好像只有其本人才懂得法律术语,别人都是法盲、白帽子。原以为此人道行有多深哪,看到后来才知晓,不过是“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罢了。
(二)请注意,此君看来对法律也是有众多误解。
1、比如,“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我国律师制度规定,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而不是律师。取得资格之后要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才能成为执业律师。所以,律师证不是考来的,律师资格证才是通过考试达到分数线才能得到的。而且那仅仅是个资格!
2、比如,此君说“法律上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只要有理由就讲出来,原告不都是正义的,被告不都是邪恶的。”这难以让人苟同。“原告不都是正义的,被告不都是邪恶的”,这句话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出在前半句,“法律上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这就怪了,那为什么要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呀!最早在《法学阶梯》里面就提出:“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亚里士多德说过“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而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更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学过法律的人几乎人人知晓!
不妨来看看著名的法学著作《为权利而斗争》是怎么说的。“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告诫世人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她是正义女神的化身。
再来看看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的说法。“可以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法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如果认为法律上的事情没有对与错之区别,社会还需要法律干嘛。
3、再比如,此君还说“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那半年不是人过的日子,要是没德纲跟德云社的相声顶着,精神早就崩溃了,所以,知恩图报,关键时刻咱得出来说话。
少帮主是我高中同班同学,差点也成了我大学同学。德亮是我大学同级校友,就凭这些,我也死挺德纲和德云社。”
这就更加令人百思不解。挺郭德刚的原因是来自“知恩图报”,还有“哥们义气”。如果你抛开律师身份来说说粉丝的话,也就罢了。可你却偏偏抛出律师的什“法律意见”。人们不得不怀疑这份“法律意见”到底符合不符合法律。
先来看《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再来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规定:“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这里强调地是“遵守”、“忠于”宪法和法律,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不能丧失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显然,以“私人感情”、“哥们义气”, 关“键时刻咱得出来说话”,来发表“知恩图报”的“法律意见”,有悖于律师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三)最叫人莫明其妙的是关于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意见。他说“简短截说,德纲代言,是跟药厂之间的合同,代言也是药厂的行为,药厂的排油茶到底有没有作用,那都是消费者跟药厂之间的关系,吃好了吃坏了都直接找药厂去,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什么的的管着。万一藏秘发布了虚假广告,现行法律里头追究的也是广告主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也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跟代言人没关系,代言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简直是匪夷所思的言论。
“德纲代言,是跟药厂之间的合同”。这种合同是通过200万元顾问费用来实现的。他们之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成了利益共同体。什么叫代言?替生产厂家做宣传,做介绍,特别是做疗效方面、产品质量方面的说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郭德刚相声中常说的话。在这里,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管得着郭德刚。
“代言也是药厂的行为,药厂的排油茶到底有没有作用,那都是消费者跟药厂之间的关系,吃好了吃坏了都直接找药厂去”。此言大谬。实际上,代言人和生产厂家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消费者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代言人通过媒体宣传产品的行为,应当视为“要约邀请”,至少视为“要约”吧。从合同的角度说,最低也要顾忌先合同义务。这还是就合同法的一般意义上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产品就是违法的,虚假的。为其代言的人不负民事责任的说辞,是荒诞不经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广告法理所当然的管得了郭德刚。
应当承认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在代言的规定上确实有不足。但这并不不意味着法律不能制裁虚假代言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就可以创制“案例”,创制法律,完全有能力制裁。
律师最好别来叫板法律。“ 不服的来跟拍砖吧,看看谁怕谁!律师会武术,谁都挡不住。”
这种挺德刚的法律意见看起来,就象一座窟窿桥。帮不了郭德刚一点儿忙,只会添乱。
(一)此人开篇就说,“术语多了大家不容易弄明白,比较口语化,请大家谅解!”哇哈!好大口气。也太低估众多博客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了。好像只有其本人才懂得法律术语,别人都是法盲、白帽子。原以为此人道行有多深哪,看到后来才知晓,不过是“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罢了。
(二)请注意,此君看来对法律也是有众多误解。
1、比如,“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我国律师制度规定,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而不是律师。取得资格之后要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才能成为执业律师。所以,律师证不是考来的,律师资格证才是通过考试达到分数线才能得到的。而且那仅仅是个资格!
2、比如,此君说“法律上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只要有理由就讲出来,原告不都是正义的,被告不都是邪恶的。”这难以让人苟同。“原告不都是正义的,被告不都是邪恶的”,这句话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出在前半句,“法律上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这就怪了,那为什么要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呀!最早在《法学阶梯》里面就提出:“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亚里士多德说过“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而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更有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学过法律的人几乎人人知晓!
不妨来看看著名的法学著作《为权利而斗争》是怎么说的。“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告诫世人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她是正义女神的化身。
再来看看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的说法。“可以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法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如果认为法律上的事情没有对与错之区别,社会还需要法律干嘛。
3、再比如,此君还说“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那半年不是人过的日子,要是没德纲跟德云社的相声顶着,精神早就崩溃了,所以,知恩图报,关键时刻咱得出来说话。
少帮主是我高中同班同学,差点也成了我大学同学。德亮是我大学同级校友,就凭这些,我也死挺德纲和德云社。”
这就更加令人百思不解。挺郭德刚的原因是来自“知恩图报”,还有“哥们义气”。如果你抛开律师身份来说说粉丝的话,也就罢了。可你却偏偏抛出律师的什“法律意见”。人们不得不怀疑这份“法律意见”到底符合不符合法律。
先来看《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再来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规定:“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这里强调地是“遵守”、“忠于”宪法和法律,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不能丧失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显然,以“私人感情”、“哥们义气”, 关“键时刻咱得出来说话”,来发表“知恩图报”的“法律意见”,有悖于律师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三)最叫人莫明其妙的是关于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意见。他说“简短截说,德纲代言,是跟药厂之间的合同,代言也是药厂的行为,药厂的排油茶到底有没有作用,那都是消费者跟药厂之间的关系,吃好了吃坏了都直接找药厂去,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什么的的管着。万一藏秘发布了虚假广告,现行法律里头追究的也是广告主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也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跟代言人没关系,代言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简直是匪夷所思的言论。
“德纲代言,是跟药厂之间的合同”。这种合同是通过200万元顾问费用来实现的。他们之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就成了利益共同体。什么叫代言?替生产厂家做宣传,做介绍,特别是做疗效方面、产品质量方面的说明。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郭德刚相声中常说的话。在这里,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管得着郭德刚。
“代言也是药厂的行为,药厂的排油茶到底有没有作用,那都是消费者跟药厂之间的关系,吃好了吃坏了都直接找药厂去”。此言大谬。实际上,代言人和生产厂家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消费者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代言人通过媒体宣传产品的行为,应当视为“要约邀请”,至少视为“要约”吧。从合同的角度说,最低也要顾忌先合同义务。这还是就合同法的一般意义上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产品就是违法的,虚假的。为其代言的人不负民事责任的说辞,是荒诞不经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广告法理所当然的管得了郭德刚。
应当承认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在代言的规定上确实有不足。但这并不不意味着法律不能制裁虚假代言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就可以创制“案例”,创制法律,完全有能力制裁。
律师最好别来叫板法律。“ 不服的来跟拍砖吧,看看谁怕谁!律师会武术,谁都挡不住。”
这种挺德刚的法律意见看起来,就象一座窟窿桥。帮不了郭德刚一点儿忙,只会添乱。
附录
挺德纲-律师关于cctv315晚会的法律意见
术语多了大家不容易弄明白,比较口语化,请大家谅解!
简短截说,德纲代言,是跟药厂之间的合同,代言也是药厂的行为,药厂的排油茶到底有没有作用,那都是消费者跟药厂之间的关系,吃好了吃坏了都直接找药厂去,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什么的的管着。万一藏秘发布了虚假广告,现行法律里头追究的也是广告主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也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跟代言人没关系,代言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说实话,德纲给藏秘排油作代言是有风险的,眼前的事情麻烦也就来了,但是以现行的法律衡量,德纲没有任何错误,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你可以说这是法律制度的问题,但现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cctv作为一个媒体,既不是主管行政机关也不是被侵权人,甚至连消协都不是。每年靠这么个晚会来行使一下媒体监督的作用,根本不解决问题。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属于法律范畴,不懂法律的人搞出来的东西,问题分析得都不在点儿上,看着德纲风头正劲,就拿来砸挂,卑鄙得很。
它cctv敢拍胸脯说自己播的广告都是直公直令额了金德的玩意儿么?恐怕未必。cctv年年播无数的广告,本身就是一个商业体,现在却跳出来想主持公道,这个定位也相当的有问题。主持公道是法院的职责,不是电视台!
我大概了解他们的运作。无非也就是上面领导派任务,下面编导们找选题,为了每个月那么点点的奖金,写昧良心的稿子做昧良心的节目,吸引眼球,反正播出来轰动就够了,不管你郭德纲到底冤枉不冤枉,打着正义的旗号侵犯德纲的名誉权,这才是真正的法盲行径,这是最恶心的地方。
里头有没有私人恩怨就不知道了,不过央视万一记恨德纲,也能理解。德纲的相声编排过他们,健翔在德云十周年的相声也编排过他们。
法律上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只要有理由就讲出来,原告不都是正义的,被告不都是邪恶的。
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那半年不是人过的日子,要是没德纲跟德云社的相声顶着,精神早就崩溃了,所以,知恩图报,关键时刻咱得出来说话。
少帮主是我高中同班同学,差点也成了我大学同学。德亮是我大学同级校友,就凭这些,我也死挺德纲和德云社。
我们律所除了我以外还一堆钢丝呢,经常成群结队到天桥乐看相声去。
不服的来跟拍砖吧,看看谁怕谁!律师会武术,谁都挡不住。
挺德纲-律师关于cctv315晚会的法律意见
术语多了大家不容易弄明白,比较口语化,请大家谅解!
简短截说,德纲代言,是跟药厂之间的合同,代言也是药厂的行为,药厂的排油茶到底有没有作用,那都是消费者跟药厂之间的关系,吃好了吃坏了都直接找药厂去,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什么的的管着。万一藏秘发布了虚假广告,现行法律里头追究的也是广告主的责任,广告经营者也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跟代言人没关系,代言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说实话,德纲给藏秘排油作代言是有风险的,眼前的事情麻烦也就来了,但是以现行的法律衡量,德纲没有任何错误,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你可以说这是法律制度的问题,但现行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cctv作为一个媒体,既不是主管行政机关也不是被侵权人,甚至连消协都不是。每年靠这么个晚会来行使一下媒体监督的作用,根本不解决问题。再说,消费者权益保护属于法律范畴,不懂法律的人搞出来的东西,问题分析得都不在点儿上,看着德纲风头正劲,就拿来砸挂,卑鄙得很。
它cctv敢拍胸脯说自己播的广告都是直公直令额了金德的玩意儿么?恐怕未必。cctv年年播无数的广告,本身就是一个商业体,现在却跳出来想主持公道,这个定位也相当的有问题。主持公道是法院的职责,不是电视台!
我大概了解他们的运作。无非也就是上面领导派任务,下面编导们找选题,为了每个月那么点点的奖金,写昧良心的稿子做昧良心的节目,吸引眼球,反正播出来轰动就够了,不管你郭德纲到底冤枉不冤枉,打着正义的旗号侵犯德纲的名誉权,这才是真正的法盲行径,这是最恶心的地方。
里头有没有私人恩怨就不知道了,不过央视万一记恨德纲,也能理解。德纲的相声编排过他们,健翔在德云十周年的相声也编排过他们。
法律上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只要有理由就讲出来,原告不都是正义的,被告不都是邪恶的。
辞职半年在家闭关考得了律师证,那半年不是人过的日子,要是没德纲跟德云社的相声顶着,精神早就崩溃了,所以,知恩图报,关键时刻咱得出来说话。
少帮主是我高中同班同学,差点也成了我大学同学。德亮是我大学同级校友,就凭这些,我也死挺德纲和德云社。
我们律所除了我以外还一堆钢丝呢,经常成群结队到天桥乐看相声去。
不服的来跟拍砖吧,看看谁怕谁!律师会武术,谁都挡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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