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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声将陕西高院钉在中国法制史柱上 
2006-12-31 20:42:32.0
    一声最响亮的枪决声,结束了杀人犯邱兴华的性命,也结束省高院死刑复核权的历史。同时,以其固执的驳回律师对邱兴华实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而被记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上。
    邱兴华杀人毋容置疑。但是有无精神病的争议,一直激烈地进行。以检察、公安为一方的坚持其没有精神病;而以法学家、精神病医学家和律师为一方的认为其可能有精神病,请求对他进行鉴定。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按照常规,居中主持审判的法官们,应当支持律师辩护人的意见。鉴定一下,再杀不迟!
    不必揣测陕西高院审前有“授意”而怀疑其没有坚持独立审判原则;不必揣测其顶不住“民意”压力而牺牲法律精神;也不必揣测其有使邱兴华速死才能平息“纷争”的念头。我们宁愿相信陕西高院向他们宣称的那样,是坚持了独立、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人们可以其他的什么都不说,但是只问一句:鉴个定就那么难吗?!
    对陕西高院来说,难!
    如果鉴定的话,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邱兴华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疾病;一种是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者轻微精神疾病。是前者,死刑当然顺理成章,没有麻烦可言。如果是后者,问题可就大了。精通法律的法官们就将面临“二难”窘地。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必然遭到“民意”的压力;而顺应了“民意”,势必遭受法学家和律师的“枉法”责难。
    与其“麻杆儿打狼——两头害怕”,还不如压根就拒绝精神病鉴定,直接支持“民意”。
    因此,牺牲程序公正的判决产生了。
    这个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而且立即执行的结果,并不会结束争议。相信吗?从2007年开始的法学讲坛上,陕西高院的“2006年终判决”将成为牺牲程序公正的典型案例,被广泛的运用。
    虽然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但是人治的势力十分强大。人治不能甘心情愿地退出历史舞台,自动地让位给法治。它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上顽强地表现自己。人治的洪水猛兽时时刻刻地冲击着刚刚成长的法治。法治还比较弱小,战胜不过人治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废除死刑,尽管它成为世界潮流,可在被人治思想控制下的中国老百姓,就是死不接受。如果中国也是没有死刑的国家,哪里还会有陕西高院的“尴尬”判决。法官们不是傻子。在人治观念占多数的情况下,忽视法治观念是少数的意见,也是不得已的事情。
   俗话说“方话不入圆耳朵”。历来如此。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2007-01-07 07:02:56.0
首先声明,我无意袒护这个杀人犯。问题在于,为什么不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一次鉴
定。法律公正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实体意义上的公正,一个是程序意义上的公正。不能牺
牲任何一个公正。如果象你所说真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话,那就真的不能执行死刑!建议你去
了解一下相关的书籍,相信你会理解的!
2007-01-01 10:46:19.0
作者你安的是什么心啊,对于这样一个背负10多条命案的人,即使是一个精神病人,不杀
他,留下干什么.只是一个造粪机器而已.你对一个精神病讲究仁义,法制,那你对那10
多条无辜逝去的生命是什么态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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